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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

   消息來源: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日期:111年07月21日
 
   

!!!重要通知!!!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

一、 鑒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重要的公共衛生資源,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與存放點倘發生藥物毀損、遺失、短缺或未依規定使用等情形,應提出書面報告函送衛生局核判。若經核判屬保管不當或未依規定使用所致,應由保管單位(醫療機構、藥局)擔負賠償之責,爰參考「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訂定「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附件),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及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存放點參考依循。

二、 衛生局應就書面報告函復核判結果,倘核判屬醫事機構保管不當導致損壞或未依規定使用等,應請醫事機構於文到1個月內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等級參照表」賠償該批藥劑價金;費用由醫事機構逕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號:24570502123001,戶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備註:口服抗病毒藥物未依規定管理賠償。

三、 請各縣市衛生局督導轄區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與存放點落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管理,指派專責人員負責並確實掌握藥品結存與收支情形,倘有藥物庫存異動情形(含點驗、主動移撥、耗用等),於24小時內至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SMIS)之「防疫藥品器材」子系統登錄異動情形,以利藥品庫存管理及相關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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