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藥師,您好:
依據中華民國藥師法(民國103年07月16日修正版)第18條『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
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載明『凡屬個人資料: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資法之範圍,不得隨意丟棄。
經本會第三屆第1次區組長團隊會議決議,提供藥局機密資料(處方箋及進貨憑證)銷毀資訊予會員自行連絡,說明及廠商資訊如下:
說明:
1、考量藥局之相關機密文件需妥善保存,以符合相關法規之規範(藥局須依法保存五年之民眾處方箋,超過五年以上之資料量龐大,顧及個資法不得隨意丟棄)。
2、案經本會會議討論,尋有意願之廠商公告於本會網站,供會員使用,廠商可依循通報路線至各藥局回收(資料以箱為單位,須放至1樓)。
3、可水銷文件種類:
(1)處方籤:
一般處方籤:應保存3年以上。
管制藥品處方籤:應保存5年以上。
(2)貨單:藥品進貨單含發票 (建議保存8年以上)。
4、施行辦法:【由藥局端自行聯絡廠商】,廠商會提供銷毀證明(e-mail傳送照片)。
廠商名稱:大田國際環保科技(股)公司。
連絡電話:(02)2296-5588(江小姐)(楊小姐安排貨車)。
箱子大小:A3紙大小,以封袋、封箱為主。
收件範圍:不限。
樓層搬運費:收取費用,請洽廠商報價。
新北市藥師公會-區組長團隊及社區藥局委員會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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