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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會員憑處方箋贈送物品處置辦法

發表於
   消息來源:新北市藥師公會
 
     
 

 

會員憑處方箋贈送物品處置辦法
(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
(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新北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藥學倫理,為保護民眾用藥安全及維持藥師紀律,特依本會章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受理審議懲戒事件之範圍,為於本市即新北市登記執業之藥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會員有因違反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而受新北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懲戒之情形。
二、會員有「憑處方箋贈送物品、為贈與之要約或為贈與之預示」、「以不收取藥品部分負擔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患、消費者或促銷藥品及醫療器材」,以及其他重大違反藥學倫理規範之行為。

第三條
本會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第一項)。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遴聘之(第二項)。
第一項之委員,由本會理監事會中至少選出七人,以及法學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二人組成(第三項)。

第四條
本會懲戒委員會作成第二條規定之決議前,應通知會員,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期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理事會或委員會得逕行決議(第一項)。
前項規定之陳述意見,應作成書面紀錄(第二項)。
經新北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做成懲戒決議者,得免於前項通知作業,並依第六條之規定停止會員福利。

第五條
本會懲戒委員會作成第二條規定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六條
會員違反第二條規定者,經本會懲戒委員會作成決議者,該會員及同一醫事或醫療機構之其餘會員,於十二個月內不得享有下列會員福利:
一、免費參與繼續教育課程之資格。
二、參與任何計畫案之資格。
三、參與本會免費之自強活動、重陽感恩餐會、藥師節慶祝大會或其他免費聯誼活動之資格。
四、代表公會名義參與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政府機關(衛生福利部、衛生局、全民健康保險署等)或其他對外會議組織之任何對外活動。
五、其他必要限制或取消之會員福利(第一項)。
本會各級會員代表、理、監事及委員會委員違反第二條之規定,經本會懲戒委員會作成決議者,於十八個月內不得享有前項會員福利(第二項)。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並經監事會審查後公布之,並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

※相關連結:慢箋送贈品舉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