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會員憑處方箋贈送物品處置辦法」檢舉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執行社團法人新北市藥師公會(下稱:本會)「會員憑處方箋贈送物品處置辦法」(下稱:本辦法),並建立一致性規範,本會特定本處理原則。
第二條
檢舉人檢舉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非本會會員。
二、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四、未具聯絡方式。
第三條
檢舉人檢舉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案件,檢舉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期十日內予以補正相關資料,始成案辦理:
一、未具名。
二、無具體內容。
第四條
本會懲戒委員會審議違反本辦法案件時之迴避事由:
一、就受理審議之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就受理審議之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之一者,該事件之當事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五條
本會懲戒委員會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有第四條之迴避事由時,不記入應出席委員之人數。
第一項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每一委員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每一委員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第六條
本會審議之懲戒事件應自受理時起二個月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被移付懲戒之人。第一項之懲戒事件經本會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
第七條
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竟事由需增修時,得由本會常務理監事會職權訂定並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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