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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藥師公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消息來源:新北市藥師公會
   日期:106年09月29日
 
   

 

   

 

中華民國106年09月第二屆第12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106年09月22日起  
實施

 

 

新北市藥師公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一、目的:新北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現有場地設施,能有效管理使用,特訂定本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二、範圍:本會出借場地之對象,僅包括主管機關、友會,但以本會會務之使用為優先。


三、限制項目:租借本會場地,如遇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有權要求立即改善或停止租用,並退還所繳租金及保證金,不作任何賠償。

(一)違反政府法令。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且未事先告知。

(三)有損本會場地或設施。

(四)參與活動人員經勸導後仍不遵守本會之規定。

(五)違反本辦法者。

四、收費標準:本會可供租借場地、租借時間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五、禁止事項:

(一)使用本會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

(二)經核准租借之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自行轉讓租借權。

(三)借用場地嚴禁吸菸、嚼檳榔及口香糖,並禁止攜帶任何易燃、爆裂物等禁品入會議室內;食物及飲料一併嚴禁攜入小會議室內。

(四)承租單位,如有事項公布,應公布於本會公布欄,不得隨意張貼。

六、使用原則:

(一)租借單位若須先行攜帶器材、設備進入場地,應先通知本會,並自負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租用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若逾時三十分鐘以上,得按比例追加收費。

(三)租借本會場地不得於本會有出售門票或商品販售等商業行為。

(四)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如本會有特殊需要時,本會得徵求原借用單位同意後,停止出借、更換場地或改期借用。

(五)本會場地週六之租借,除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主管機關外,不開放其他單位租借。

七、租用申請:

(一)租借本會場地,應於使用一個月前填具「場地租借申請表」,並經核准後於租借七天前至本會繳交租借金額及保證金,以完成借用手續。

(二)若於下班後或例假日借用場地需另負擔會務人員加班費,費用從場地租金中給付。

(三)借用時間、單位、內容必須與申請時間、單位、內容相符,否則一經發現不符,得當場立即停止該場地之借用,除沒收保證金外,並禁止受理該機關、單位或團體一年之場地申請。

八、退費:

(一)租借單位因故停止借用,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本會,經核准後,退還所繳金額,否則不予退還。

(二)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場地無法依約提供使用,申請人(單位)得提出書面說明要求延期或退費。

(三)經核准借用場地後,在使用時間前,如遇有本會緊急需要,本會得停止借用,所繳交費用無息退還或延期優先使用。

九、損壞賠償:

(一)租用場地使用完畢,如未恢復原狀,本會暫停保證金之退還程序,若場地或設備遭到損壞(遺失)時視情況之嚴重程度,賠償修護費用(照價賠償)。  

(二)若有故意嚴重破壞程度,一年內禁止再租借該場地,或依據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設備須有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協助操作方得啟用,擅自啟用致造成設備故障或毀損,由借用單位負賠償責任。

十、退保證金:租借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應負責清理善後,經現場管理單位檢查場地、器材等設備,確定無毀損之情事或已履行損壞賠償、回復原狀之責任後,於「場地租借申請表」簽認,由承辦單位辦理退還保證金。

 

十一、新北市藥劑生公會、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西藥服務職業工會租借本會場地辦理繼續教育課,予以優惠(每日6,500元,含清潔費及值勤人員費用)。

十二、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場地暨租借費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