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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社團法人新北市藥師公會國際會議補助辦法,自106年度起實施!

   消息來源:社團法人新北市藥師公會
 
   

 

 

 

親愛的會員,您好:

社團法人新北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會員參加各項國際會議,以增進會員國際觀及藥學專業知識進修,

經本會105年12月13日第二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審查通過,特訂定本辦法。

自106年度起實施國際會議投稿補助辦法,國際會議係指FIP、FAPA、ASHP、ACCP等國際會議。

詳細補助辦法如下:

社團法人新北市藥師公會  國際會議投稿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第二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修訂106年起  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06月20日 第三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部份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09月19日 第四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部份條文

第一條  社團法人新北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會員參加各項國際會議,以增進會員國際觀及藥學專業知識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會議係指 FIP、FAPA、ASHP、ACCP 等國際會議。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會有效會員,會費須繳納至國際會議舉辦當年度年底。申請 及領取補助時,皆須為本會有效會員。

第四條  擬申請補助者須將該國際會議同意接受論文之確認電子郵件信函(abstract confirmation email)電郵給本會存查。

第五條  申請補助需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必須是論文第一作者,並依各國際會議規定報名或註冊完成。
二、本會(英文 New Taipei City Pharmacists Association)須列為論文摘要之作者機構。
三、論文壁報限使用本會制式底版,樣式將會另行公告說明,口頭報告亦同。
四、每篇論文限補助壹名,同一會議補助一人一篇為限 。
五、當年活動須當年申請,不得跨年度申請。
六、論文內容不得重複投稿,如有疑義由國際事務委員會審查。

第六條 論文內容不得重複投稿,如有疑義由國際事務委員會審查。 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寄送本會辦理申請。

NO

證明文件

口頭報告

學術壁報

1

大會繳費證明影本或出席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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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口頭報告現場照片。唯參與線上國際會議者,可以螢幕照片或螢幕擷取畫面替代。

V

 

3

現場張貼時與海報合影照片。唯參與線上國際會議者,可以線上海報的螢幕照片或螢幕擷取畫面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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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報告含摘要之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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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助金額視當年度本會預算、申請人數及會議地點由理事會授權國際事務委員會審核通過,並依參與會議形式類別,得以發予補助金。依據本會年度預算總額,申請通過總人數未達10人,得以發予補助金額上限,若超過10人,則按申請通過總人數平均分攤。

1.國外舉辦

口頭報告每人補助最高參萬伍仟元為限;學術壁報每人補助最高參萬元為限。

2.國內舉辦

每人補助金額最高壹萬伍仟元為限。

3.線上會議

每人補助金額最高壹萬貳仟元為限。

第八條  
一、接受補助者於國際會議結束後,得同意受補助之論文張貼於本會會館或刊登於藥刋、撰寫心得,並將學術壁報檔案以PDF格式email給本會存查。
二、領取補助者須配合工作小組任務分配,並參加會後分享會相關活動,不配合任務分配或未出席會後分享會者,本會有權取消補助金額。

第九條  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申請者須提供切結書。

第十條  本辦法若有修改,經國際事務委員會修訂後,送理事會核備。

補助申請及核銷流程

 

1、將該國際會議同意接受論文之確認電子郵件信函(abstract confirmation email)電郵給本會存查。

2、請以電子郵件 E-MAIL:tcpa.t67@msa.hinet.net 檢附「新北市藥師公會補助參與國際會議申請表」(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公會將於申請截止日後兩周內由國際事務委員會審查小組完成審查,並於隔週在公會網站公布補助名單,同時通知個人。

3、臨時無法出席當次國際會議者,可以同一篇論文其他作者替代出席會議,但新北市藥師公會保有同意與否之權利。

4、所有單據及核銷文件需於當次國際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繳交,逾期不受理,公會撥款日為隔月20日。

5、截止日期前遺缺資料者,則不予補助。

6、為符合核銷規定,應將核銷相關文件「新北市藥師公會補助參與國際會議核銷申請表」(附件二)E-MAIL 至:tcpa.t67@msa.hinet.net,主旨載明:申請(國際會議名稱)計畫案補助(中文姓名)。非電子檔之「新北市藥師公會領據」(附件三),請以掛號郵寄至 241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46號八樓 / 新北市藥師公會收,信封上請註明 「申請(國際會議名稱)計畫案補助」。

7、受補助者領取補助者須配合公會任務分配,並參加會後分享會相關活動,不配合任務分配或未出席會後分享會者,公會有權取消補助金額。

8、補助辦法如有變更,以最新公告者為準。


 

附件一:新北市藥師公會補助參與國際會議申請表
附件二:「新北市藥師公會補助參與國際會議核銷申請表
附件三:「新北市藥師公會領據
附件四:「切結書
附件:投影片(底稿)
附件:海報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