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藥事人員僅持紙本學分卡至各區衛生所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是否可採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5月27日新北市藥師國字第1040527-0089號函。 二、為維護藥事人員執業權益,如部分繼續教育課程學分因故未登錄於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惟藥事人員可出具紙本學分證明供查,原則均予以採認。
◎會員優惠專區
藥師草藥鋪podcast 2024 FAPA投搞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