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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資料來源:新北市藥師公會
   日期:110年08月31日
 
   

 

 

 

主旨 :有關藥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藥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者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二、另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見附件檔案)
(二)原領執業執照。
(三〉最近3個月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務必準備三個月內的相片,否則會有退件的問題)。
(四)最近6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120點之證明文件。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藥事人員之在職證明。
(七)藥師證書
(八)個人私章(※不可用藥師章)
(九)如由委託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份證正反影本」。
(十)本會會員證明:執照效期更新需先至公會辦理,再至執業所在地區衛生所辦理即可

三、敬請於辦辦理執照更新前,先確認自身繼續教育學分是否足夠,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相關連結:

1、執照更新 - 相關規定

2、執照更新 - 所需學分不足,應申辦停業或歇業

3、積分管理系統 - 使用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