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申報資料期間』持有管制藥品之狀況,無論是「無藥品」、「有藥品但無收支」及「有藥品且有收支」均需申報。
2、收支原因,除「本期調劑總量」外,應逐筆申報,並詳截「收(支)日期」、「批號」、「對象業者(機構)資料」、「研究計畫核准日期及文號」、「銷燬或減損證明日期及文號」。
3、申報藥品應注意「藥品代碼(即藥品許可證字號)」之正確性,「對象業者(機構)登記證資料 」請依「購(退藥)憑證或轉讓(受讓)證明」資料正確登截。
4、如發現過去年度申報之資料有錯誤或有任何申報問題,請就近與貴機構所在地衛生局(所)或本局管制藥品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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