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14類醫事人員皆訂有繼續教育之規定,除藥師外13類醫事人員皆依照102年7月1日所訂定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執行;唯獨藥師乃依照98年12月31日所發布之《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實施。衛生福利部為利於14類醫事人員管理之一致性,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發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新增藥師(藥劑生)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一,《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105年1月19日預告廢止,若自公告次日起14日無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此法將廢止。因此105年後藥師應遵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執行。
第二,《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23條規定,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13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其中第二目乃指「專業品質、倫理及相關法規之積分數,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綜合以上兩點,提醒今年度需換照之藥師,需具備120點繼續教育點數,即可更新執業執照。
請會員務必查詢學分修習情形並於規定時間完成執業執照更新事宜(換照),以避免您的權益受損。
欲查詢藥師的個人學分積點紀錄,可登入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查詢。
https://ma.mohw.gov.tw/ma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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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照更新 - 所需證件
2、執照更新 - 所需學分不足,應申辦停業或歇業
3、積分管理系統 - 使用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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