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0, 十二月 31 - 17:12 發表
![](/sites/default/files/pictures/announcement.jpg) |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99年12月20日 |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174052號 |
|
|
|
|
|
|
主旨:
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修正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41245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修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一條附件六及附件七、第四十二條附件八、第四十三條附件十及附件十一修正條文各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412573號函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