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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督導 貴會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於申辦開業執照、許可執照或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確實遵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0459049號
 
   

 

 

 

主旨:請協助督導 貴會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於申辦開業執照、許可執照或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確實遵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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