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知「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附表十一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2月2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21413246號及衛授食字第1121413247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述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由 NTPA006 在 2024, 一月 4 - 11:29 發表
發表於
112B-1912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 ||||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25508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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