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於105年11月至106年1月間會同16縣市衛生局稽查63家牛樟芝食品業者,針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原料來源之追溯、自主檢驗及產品標示等進行稽查。稽查結果發現2家業者計8件產品所使用之牛樟芝原料尚未核備;產品標示查核部分,查獲51件標示不符規定。違規業者後續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中,目前共計裁處新臺幣11萬元整。
食藥署表示,牛樟芝為台灣特有真菌,被長期應用於養生保健,且市面上充斥各類牛樟芝相關產製食品,惟國內曾有研究指出牛樟芝於高劑量使用下,恐有毒性及導致細胞病變之安全疑慮。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10日公告「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自105年7月11日起,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業者應具備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於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為有效及合理管理牛樟芝食品,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爰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查核牛樟芝食品業者。稽查結果顯示(如附件),原料來源查有2家業者使用之牛樟芝原料未核備,相關產品計8件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令業者暫停販售,待原料通過備查,始得上市販售;產品標示查核103件,共計有51件標示不符食安法規定,其中違反食安法第22條者計34件,主要缺失為營養標示錯誤、成分標示未完整及負責廠商資訊標示未完整等;違反食安法第28條者計28件,主要為使用菌絲體之產品品名未標示「OO菌絲體」或外盒有子實體圖樣、成分標示不實等違規項目;GHP主要缺失為員工無體檢報告或體檢項目不完整、食品添加物未落實三專管理、食品未離牆離地貯放、廢棄物未專區存放等。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應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如有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業已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以未經備查之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且該牛樟芝食品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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