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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患可互器捐,政院修法放寬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 許志煌記者
   日期:11月25日
 
   

 

 

 

行政院會昨(二十四)日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C肝患者器捐,放寬愛滋感染者也可相互捐贈器官,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指示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有關修法重點,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原本愛滋感染者,不能進行器官捐贈,但未來完成修法之後,若接受器官捐贈者,本身也是愛滋感染者,就可接受愛滋捐贈者的器官。

衛福部則指出,為顧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等候移植的感染者經書面同意後,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的器官,並配合免除相關罰責規定,因此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者,不受該條例第十一條不得使用該陽性之器官之限制。另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配合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器官之規定,免除提供病毒陽性器官之感染者及使用該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