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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1月5日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自104年12月1日起,個人自用非供販售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以郵包或貨運途徑輸入我國者,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數量,由「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1,200粒」,調整為「每種數量不超過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詳細公告內容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查詢。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凡以前述個人自用豁免查驗方式輸入之產品,不得供為販售,如有販售行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2項,得處以停止其免查驗申請1年之處分。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民眾,均衡飲食、正常作息、適度運動是身體保健基本之道,如需補充保健或營養食品,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等專業醫事人員之意見,選擇最適合自己之食品,食用前看清楚產品標示之建議攝取量、警語及注意事項,食用後出現不適症狀,應立即停止食用並就醫,千萬不要誤信「排毒反應」。相關保健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全國健康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網站(http://hf.fda.gov.tw/TDRF_HUAS/Huas/Home.asp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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