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3, 六月 17 - 09:2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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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今日新聞 |
記者:李鴻典 |
日期: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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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連鎖藥粧店藥師不在,並由店員賣藥一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藥粧店藥師未親自執業,並由不具藥師身分店員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規定,分別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及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
平面媒體15日報導,感冒頭痛,民眾習慣到藥妝店買藥服用,依藥師法規定,須有藥師在場才能販售普拿疼等指示用藥,但媒體實測35家屈臣氏及康是美,僅2家符合規定,其餘均由店員推薦藥品。
據報導,藥妝業者認為並非現行法令嚴苛,都是剛好藥師排休、開會或外出。康是美公關郭銘蘭說,類似情形會掛上非執業中指示牌,可能消費者急買藥、沒詢問就結帳;屈臣氏公關李宛庭說,消費者可要求店員找藥師提供諮詢。
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有關藥師執業管理及非藥事人員賣藥一事,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一直以來皆列為重點稽查管理事項。對於違法藥粧店,已破壞原有的藥品流通與 管理秩序的體系,對於民眾用藥安全也未盡到把關的責任,食品藥物管理局於5月8日函知各縣市衛生局,將藥粧店藥師販賣藥品之管理列為重點稽查,如有違法, 從嚴處辦。
另外,也會持續請各衛生局加強查核藥粧店是否確實由藥師駐店管理,及是否有非藥事人員賣藥行為,必要時得依藥師法第21條第2項移付懲戒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3條公開稽查結果。並同時請藥師及藥劑生公會轉知會員務必遵守相關法規,自律自清,並加強宣導藥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讓民眾辨別,以保障民眾用 藥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藥粧店藥品及買賣應由藥師為之,不得由他人代替,若經查獲,依法處分,絕不寬貸。並再次提醒民眾,於藥粧店購賣藥品時,確認藥事人員是否佩戴執業執照,以保障自身用藥安全及維護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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