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6號)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民眾只要有意願,就可以在健保IC卡上加註器官捐贈意願,不過,民眾還是有撤回器捐意願的權利;而為了避免台大誤植愛滋器官事件重演,未來醫院在移植手術前,必須提供捐贈者檢驗報告。
日前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立法院六號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中明訂,醫院必須在 捐贈人的病歷上,建立完整的醫療紀錄以及書面檢驗報告。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說
『增訂條文規定,器官捐贈者所在醫療院所,應於器官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相關醫療檢驗書面報告,(給)予受捐贈者醫療機構,以避免重蹈此事誤植事件』
另外,為了方便醫療機構能快速了解患者死後的捐贈意願,法案也明訂,器捐意願應加註在健保IC卡上,不過,民眾還是保有撤回的權利。黃淑英說
『器官移植的意願註記健保IC卡,也規定意願人能撤會意願的方式,第二,若意願人在臨床過程中表示與健保上註記器官捐贈意願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識為準』
黃淑英強調,雖然本次修法可以改善目前器官移植作業的部分缺失,但是關於「器官捐贈移植中心」的定位以及「勸募中心」的管理,都需要再行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