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針對潤滑劑(或介質)類醫療器材依用途不同,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中有不同風險等級、分類品項之區別一事,詳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由 Admin 在 2012, 六月 8 - 10:25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101年06月04日 |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87963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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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公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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