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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民眾用治療骨質疏鬆症之雙磷酸鹽類藥品(bisphosphonates)之用藥安全,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三辦理,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46094號
 
   

 

 

 

主旨:
為加強民眾用治療骨質疏鬆症之雙磷酸鹽類藥品(bisphosphonates)之用藥安全,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4月08日FDA藥字第1001401947號函辦理。
二、治療骨質鬆症之雙磷酸鹽類藥品(如alendronate、ibandronate、risedronate、zoledronic acid等)除已知具有導致罕見但嚴重顎骨關節壞死之風險,亦可能引起非典型股骨骨折之不良反應。
三、衛生署於94年起即多次發布該類藥品有關「顎骨關節壞死」之相關警語,並於100年02月11日公告該類藥品仿單應加刊「使用雙磷酸鹽類藥品曾有非典型股骨骨折案例報告,病患使用此類藥品後,若感覺大腿或鼠蹊部疼痛,醫師應評估是否為股骨骨折」之警語。
四、為保障民眾知藥權利及用藥安全,請加強該類藥品之藥袋標示,於藥袋加刊有關「顎骨關節壞死」及「非典型股骨骨折」之相關警語,並於處方或交付該藥品時,確實提醒病患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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