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立院三讀 病末 家屬可要求停止維生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記者:程平
   日期:100年01月11日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將記載在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視為是意願書正本。同案中也修正,確定已經在進行心肺復甦術的末期病人,只要是意識不清,並在〔最近親〕沒有代為提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時,可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或父母一致共同簽署後,並經由醫院醫療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就可終止或撤銷。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侯彩鳳說,將健保IC卡中有過安寧緩和醫療註記,視為是意願書正本,可以讓目前已經在健保卡中完成註記的34610位民眾,馬上成為適用對象。另一方面,同案中也修正,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者,必須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為末期病人,而末期病人如果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簽署意願書,則可由最近親可代為提出。至於已經在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末期病患如要終止或撤銷,侯彩鳳說,那就必須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及父母一致共同簽署後,向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提出審查。

至於醫療機構醫學倫理委員會的成員,初審條文明定,必須依照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組成,其中倫理、法律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