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市售蠔蜆精(錠)食品具鈉含量與標示不符之情事,食品藥物管理局已發函責成當地衛生局瞭解該類產品鈉含量標示情形,經查證屬實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為使國內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行政院衛生署於90年9月10日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以漸進推動方式,自91年9月 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起依產品類別逐年強制實施。並自97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市售商業完整包裝之食品,應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 肪、碳水化合物及鈉等七項之營養成分及含量。
自相關法令實施以來,為瞭解廠商之配合情形,以保護消費者之權利,自92年至98年進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符合性評估計畫,分別針對市售乳品、 包裝飲料、包裝食用油脂、包裝冰品、包裝烘焙食品及穀類食品、罐頭及糖果產品、脫水、醃漬食品、調味料、冷凍食品、油脂類及休閒食品進行營養標示檢測,並 對不符規定之產品業者進行懲處及要求改善。
為加強督導業者遵守營養標示規定及輔導違反營養標示規定之業者,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亦持續進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並舉辦營養標示規定之相關業者說明會及研討會。業者應提供正確可靠之營養標示數值並負完全責任,以維護消費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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