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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三、附表十五及「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 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七修正草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1243190號
 
 

 

  主旨:轉知「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三、附表十五及「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 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七修正草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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