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境內藥局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影響之電費優惠減免調查表
衛生福利部認定藥局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得減免電費30%,減免上限依經濟部規定辦理,請於110年8月20日前填列,如機構有多個電表請填列不同表單以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核對。
對象:藥局
填寫期限:110年08月20日(星期五)12:00前完成填寫。
說明:
1、「用電戶名」須以藥局名稱為申請單位者才符合,如以個人申請者不列為減免對象)。
2、租屋者,如「用電戶名」未變更為藥局名稱不列為減免對象。
適用對象、級距、適用月份請參閱本會公告:http://tcpa.taiwan-pharma.org.tw/node/35901
填寫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P7QDgQWDhuEcxTt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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