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七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十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5439號及衛授食字第110140544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由 NTPA012 在 2021, 七月 6 - 10:3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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