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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業經本部於109年2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20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疾字第1090100209號
 
   
 

 

  主旨:「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業經本部於109年2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20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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