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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敏可停液0.4毫克/毫升(衛部藥製字第058958號)」之仿單、標籤、外盒之儲存條件,業經衛生福利部准予變更,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8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81464075號
 
   
 

 

  主旨:有關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敏可停液0.4毫克/毫升(衛部藥製字第058958號)」之仿單、標籤、外盒之儲存條件,業經衛生福利部准予變更,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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