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媒體看到兩則藥師因調劑而被起訴的新聞,一為彰化精神科診所,一為台中某診所,皆因醫師診斷,藥師調劑,表面上都合法,但卻遭法院起訴。個人感到難過,但也有點小意見與藥師同仁檢討,以利藥師之參考。
彰化藥師的調劑,好像是個戒毒個案,因沒有醫師正式開立的處方箋抑或是先給藥物,再補開正式處方箋;台中藥師據報載也是醫師只給醫囑單(不知是否為正式處方箋?)。其實兩個案子都是診所藥師常見的調劑現象,由於醫師藥師的相互信任,所以調劑所需的處方箋常被忽略了。在GDP規範中,明定調劑是依接受處方、評估處方、調劑處方…到藥物諮詢,特別要提醒診所藥師,醫囑單和處方箋是不同的,正式處方箋內有醫師診斷的國際病名欄位,這欄位對藥師調劑的正當性評估是必要的,藥師必須以其專業去評估醫師診斷的疾病和開立的處方藥物是否得宜?我們的診所藥師都忽略了此一重要性,導致憾事發生:在藥師交付藥劑後,若有做用藥諮詢,勢必會談起病人用藥方法及適應症之話題,也就可以適時發現開錯藥的問題。
個人在三年前參加一個OTC的研討會,其中有位英國的藥局執業藥師舉了一個案例:在英國醫師開了一張處方箋交付到藥局調劑,藥師發現有交互作用,經與醫師電話確認,醫師仍堅持己見,結果藥師也就依原處方內容調劑,但病人服藥後,卻如藥師所預期產生了副作用,告上了法院。結果判決是:醫師無罪(診斷無誤),藥師因對藥是專業的,又預期交付的藥物有問題,卻交付給病人服用,故藥師是有罪的,從這個外國的判例,藥師要提醒自己重視專業的發揮。
綜觀上述二調劑憾事,其實在一個良好的醫藥制度下,醫藥發揮專業,是可避免憾事發生。無奈,我國的雙軌制醫藥分業,藥師在診所內調劑(受醫師聘雇,專業自主權無法完全發揮),平常醫師、藥師同一場所工作,和樂融融,卻忽視了相互監督功能,這些憾事的發生,難道不是錯誤政策造成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