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基因改造馬鈴薯於我國申請食品查驗登記欲供作食品原料一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表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目前我國已收到一件基因改造馬鈴薯申請案,食藥署依程序辦理審查中。
食藥署強調,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評估審查,所採取的評估原則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一致,故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業者,應依「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方法」備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產品特性、營養成分分析、毒性及過敏誘發性之評估等各項資料,由相關學術領域專家學者依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逐案嚴格審查,並檢驗確認該轉殖品系之基因表現情形,確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安全無虞,與傳統作物為實質等同後,才會許可於我國供作食品原料。通過審查許可含特定轉殖品系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可進一步製造、加工成為食品。
為使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審查資訊透明化,目前我國審議中及已審查通過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詳細清單皆可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查驗登記管理/基因改造食品項下查詢。
為讓民眾獲取正確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衛生資訊,消彌不必要疑慮,食藥署已強化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之揭露,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如餐廳),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皆應依規定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以保障國人飲食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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