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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106年度「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申請案,於10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止開業之醫事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且有意願申請獎勵者,請於106年11月1日前送當地衛生局審查後,由衛生局核轉本部辦理。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文: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日期: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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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知公文(離島).pdf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doc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