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啟動「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 12月14日全國共計出動253人次(累計379人次),查核193家次(累計279家次)、2,145件次(累計3,109件次)日本食品(含複合式產品),今日新增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毛屋)自主通報納豆產品之醬油包疑似為千葉縣製造,及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無印良品)自主通報「炊飯元素(星鰻飯)」及「炊飯元素(蟹肉飯)」產品之湯汁包疑似為櫪木縣製造。
食藥署說明,昨(13)日接獲裕毛屋自主通報「日本碎納豆2入」、「日本大粒鶴之子納豆2入」、「日本雪小粒納豆3入」及「雪小粒納豆3杯入」等4項產品內附之醬油包標示製造所為「千葉縣」,隨即派員前往該公司查察,現場另查獲「道產小粒黑納豆」內附醬油包之製造工廠雖未標示地址,惟查日本公司網站之製造廠亦位於「千葉縣」,業者已立即下架。經查5款納豆產品為裕毛屋自行輸入後,於該公司營運之3家分店販售,目前總計下架1,465盒。
食藥署另說明,台灣無印良品昨日下午自主通報「炊飯元素(星鰻飯)」及「炊飯元素(蟹肉飯)」產品之湯汁包疑似為櫪木縣製造,隨即傍晚派員前往該公司查察,發現該2款產品外包裝之製造所固有記號為「だし(湯) RN128」,據業者向日本母公司確認結果,湯汁包製造廠來自櫪木縣,業者已立即下架,目前總計下架638件。
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立即自主清查,若發現產品有疑似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立即啟動回收該商品之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藥署已要求上述廠商儘速提具日本原廠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該署亦啓動駐外系統協助處理,業者於未釐清產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前,均需暫停販賣。
依據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有違反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若經查獲有申報之資訊不實情事,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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