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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9月19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873號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yc120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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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Q&A問答集(草案)
簡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