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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8月09日
 
   

 

 

 

發文日期: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431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本公告登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天內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were6080@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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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訂摘要表
F01、F02號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