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魚油」之相關管理規範,係依據「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之「海洋動物、水產類、爬蟲類及其來源製取之原料」品項,其中規定原料「魚油」之來源為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同時依現行規定魚油所含EPA及DHA之總和量為50%以下,且EPA及DHA每日攝取總量應為2克以下。
2.業者如欲使用EPA及DHA總和量大於50%之魚油作為食品原料,則應提供原料來源、學名、食用部位、詳細加工製程、產品規格、檢驗方法、使用目的或用途、用量等完整資料,供食藥署核判,經食藥署核判得供為食用,即可當食品販售。
參考資料: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業務資訊查詢連結/「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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