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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酌修醒語及品名標示規定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7月05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於7月4日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酌修醒語標示內容及新增同時添加碘化物及氟化物之包裝食用鹽品品名標示規定。該草案將再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食藥署業於104年12月22日第一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經評估各界所提意見後,酌修醒語標示內容:針對添加碘化鉀、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醒語修正為「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加碘。但甲狀腺病人應諮詢相關醫師意見。」;針對未添加碘化鉀、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醒語修正為「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未加碘。」。此外,新增同時添加碘化物及氟化物之包裝食用鹽品,其品名應以「碘氟鹽」、「氟碘鹽」、「含碘氟鹽」、「含氟碘鹽」、「加碘氟鹽」或「加氟碘鹽」標示之規定。該標示規定預計於106年7月1日實施。

食藥署提醒包裝食用鹽品業者,應依標示規定正確標示,以利消費者選購之辨識。消費者在購買前,必須仔細閱讀標示資訊,才能正確選擇、適量食用,吃得安心又健康,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