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乳品加工製造廠稽查結果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記者: 
   日期:04月06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 於105年3月會同14縣市衛生局,針對全台20家乳品加工製造業者進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強制性檢驗、產品標示等稽查。查察結果在HACCP部分有3家不符規定,GHP部分亦有5家不符規定,均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在產品標示部分,共抽樣58件產品,有15件不符規定,其中2家業者之7件產品有效日期標示不實,除命業者銷毀產品外,並分別裁處4萬與24萬元罰鍰,其餘不符規定者,轄區衛生局均已要求業者回收改正並依法處辦;一級品管強制性檢驗結果20家業者皆符合且均已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食藥署表示,乳品為國人重要消費食物,且為飲食指南中六大類食物之一,為確保國產乳品衛生安全,國內乳品加工業自100年起已強制實施HACCP。因此,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鎖定全台20家乳品製造業者,進行「強制性檢驗」、「食品追溯追蹤系統」、「HACCP」、「GHP」及「產品標示」查核。稽查結果,HACCP不符合者,多為產品描述未清楚敘述,紀錄文件未確實等;GHP主要缺失為支柱、地面或天花板未保持清潔、表單紀錄不完整等;產品標示不符合樣態多為營養標示格式錯誤、未標示醒語及食品添加物未標示或標示不完全等;稽查結果如附件。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GHP與HACC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業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不符規定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