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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4970號及部授食字第104130497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1月0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978號
 
   
 

 

  主旨:「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4970號及部授食字第1041304971號公告訂定及廢止,並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起施行,檢送公告(含附件)各一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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