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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肩負的通報責任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49期)
   記者:  台中縣記者 謝永宏
   日期:12月28日
 
   

 

 

 

 

 

藥師執業時,若遇到病人可能有藥物不良反應或是發現不良醫療器材時,均應按規定向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http://adr.fda.gov.tw/)或是醫療器材不良事件通報系統(https://qms.fda.gov.tw/)進行通報;但若懷疑病人面臨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或兒少、老人、身障人士受虐或遺棄等情況,藥師亦有法律及社會責任必須進行通報;發現以上情事應於24小時內立即通報,若未盡通報責任者,依相關法律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