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寧緩和醫療
臺灣的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是末期病患,主要是以癌症病人為主。目的在幫助、尊重病患、照顧他們、減輕其痛苦,讓病患能擁有最後生命地尊嚴及完成心願,安然逝去;家屬也能勇敢度過哀傷,重新展開自己的人生。
世界衛生組織(WHO) 在1990 年對「緩和醫療(palliativemedicine)」的定義為:「對於有治癒性的治療已無法獲益的末期病人,整體積極的照顧是給予病人疼痛控制及其他症狀的緩解,再加上更為重要的心理、社會及靈性層面之照顧,目標是協助病人及家屬獲得最佳的生活品質」。
當有一天生命走到盡頭時,要做怎麼樣的抉擇?
2000 年,臺灣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
2006 年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臺灣安寧照顧協會」將簽署人同意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彙整後送交衛生署轉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將上述個人意願登錄到健保IC卡中,因此民眾可以事先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並勾選願意將此意願書加註於健保IC 卡上,寄至「臺灣安寧照顧協會」,協會將彙整相關資料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轉中央健保局完成加註事宜。
註記完成後民眾如罹患嚴重傷病時,個人在經醫師診斷是為不可治癒的情況下,一旦突然陷入呼吸困難、意識混亂時,可以為心急的家人提供一個是否要急救的「抉擇」。如此才不會造成在個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仍被送入加護病房進行積極維持生命的醫療措施(例如:氣管插管、接上呼吸器及電擊等)。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內容與規定
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 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ˇ)
末期病人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末期病人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2)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詳細訊息參考:
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5 月15 日公告修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撒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等五種表單參考範例(102.05.23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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