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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約藥局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第2次(含)以後調劑案件,其醫療費用申報格式之「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欄位未填報者,自104年7月1日(費用年月)起,本署醫療費用申報受理端,以退件辦理,請協助輔導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健保北字第1031621522號
 
   

 

 

 

主旨 :有關特約藥局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第2次(含)以後調劑案件,其醫療費用申報格式之「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欄位未填報者,自104年7月1日(費用年月)起,本署醫療費用申報受理端,以退件辦理,請協助輔導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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