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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位藥師對執業處所外執業的看法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51期)
   記者:  高雄記者毛志民
   日期:01月18日
 
   

 

 

 

 

藥師法第11條修法,晃眼過了一年多,去年9月底至10月初,透過臉書,邀請曾透過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的藥師們在「報備支援藥師執行面調查」(http://goo.gl/forms/laULB8thST)各抒己見。

有來自台中市(6位)、宜蘭縣(4位)、高雄市(4位)、南投縣(3位)、屏東縣(2位)、彰化縣(2位)、台南市(2位)、及桃園市、雲林縣、新竹縣、台北市各一位,涵蓋12縣市、23個行政區域執業藥師,以不記名、自願性地表達意見計27位。

執業處所以社區藥局(15位,占55.6%)為主,醫院藥局(7位,占25.9%)次之,也有診所(4位,占14.8%)及衛生所,支援涵蓋41個行政區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情形以「藥事照護相關業務。」(20位,占69.0%)最多(如表),對於現行藥師報備支援制度的整體滿意程度以馬馬虎虎(10位,占37.0%)最多,還算滿意(7位,占25.9%)次之、不甚滿意及很不滿意者依序分別是6位(占22.2%)、4位(占14.8%)(如圖)。

彙整藥師們的意見如下:對於現行藥師報備支援制度所遭遇的困難,以「報備支援軟體設計介面不友善」,和「報備支援當日無法取消報備支援」各有7位(占25.9%)最多,醫事管理系統介面處理速度超慢,執行個動作網頁跑半天,操作上也不人性化,新手剛開始很難懂怎麼登錄。若輸入錯誤送審後,無法修改;支援需求提早結束時,無法刪除取消。

此外,無法臨時修改時間,事後補報;各縣市報備方式各異,同縣市不同衛生所報備標準不盡相同;反映有衛生局承辦人不聞不理,未予必要協助;有些衛生局人員不清楚相關細節,還致電至原本執業的醫院藥局,美其名是提供協助,實際上是要了解是否有租牌的情況(還來者不善),另外報備支援必須原雇主的同意,而非藥師本身時間上許可即可通報報備,對於某些比較自私的雇主,即使一間診所級的醫院(只有一個醫師看診)也需要三、四位藥師,還利用簽約方式,來押著藥師的工作自由,根本無法將報備支援的立意落實。再者,報備訪視一次,即使只需一個下午也會被當作一整天計算,不能像醫生一樣分時段(早、中、晚)…我們出去服務又不是說只有非上班日才行,即使上班日半天下午也能外出服務呀。

對於現行藥師報備支援制度的建議是改良報備支援軟體介面,希望線上可以補報備更改後的名單和訪視時間,縮短申請報備支援時間;對於健保藥局如申報勞健保等相關行政程序問題,可以說明相關申辦流程。

有藥師認為報備支援制度是經營者節省藥事人力成本的手段,工作內容不是只有「調劑」而已,讓藥師面對不熟悉的執業環境,提高了出錯的風險。這報備制度是雇主較占優勢,藥師是受雇者,處於被調度的角色,又沒額外津貼;因此,開放層面應該配套周全,否則僅是圖利雇主。藥師也質疑送藥到府是否需報備?為何送處方藥至個案家中不用報備?難到那不是藥師執行業務嗎?若是無須報備,那也不用藥師親送,郵寄、非藥事人員皆可送藥到府;應建立單軌制醫藥分業下才能有效執行。

藥師法第11條修法是曾經過釋憲,頗受藥師關注的大事,初步調查觀之,在資訊面與制度面上的難處,是目前藥師最需要公會出面協助的部分,藉此拋磚引玉期望明天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