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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處方箋,藥師注意辨真偽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80期)
   記者:  高雄市記者毛志民
   日期:08月11日
 
   

 

 

 

藥師應加強防範民眾持影印處方箋,詐領處方藥!高雄榮總藥師指出,近日有民眾持黑白、或彩色影印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到該院編號領藥,其中有的在掛號櫃檯編號前即被發現,亦有編完號碼欲領藥時被藥師攔截,提醒藥師需特別注意辨別處方箋的真偽。

經查,中央健保局(現為健保署)於民國99年年初就已經公告「保險對象持處方箋至特約藥局領藥應持正本之相關作業規範」(健保醫字第0980096930號),參據相關藥事作業規定,處方箋之調劑,應以正本為之,藥事人員不得以「影本處方箋」,再次調劑。同時,對於處方箋之真偽、正本或影印,應屬藥事人員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項目。

特約藥局如為影印處方箋之調劑,因不符上述相關規定,本保險不予給付;如果是該影印處方箋係保險對象蓄意偽造,致藥事人員無法辨識者,當歸責於保險對象。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同年,食品藥物管理局(現為食藥署)接獲新北市多家藥局申報,有民眾持彩色影印處方箋影本,詐領管制藥品Stilnox。彰化縣衛生局曾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於收受處方箋時,檢視該處方箋之合理性及真實性,如發現異常,可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以免遭詐領管制藥品。

提醒藥師倘因一時不察,收受偽造處方箋並交付管制藥品,須儘速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且通報衛生局藥政科。並依規定向當地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管制藥品減損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