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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科技評估」領域的再學習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64期)
   記者:  藥師公會全聯會藥事照護發展中心執行長 譚延輝
   日期:04月21日
 
   

 

 

 

今年4月中旬有機會到美國洛杉磯參加一個藥廠內部的專家諮詢會議,共九位來自北美、歐洲及亞洲國家的醫療科技評估(HTA)學者專家們,針對該藥廠的三個分別在phase I, II, III的藥品,請專家們不但給臨床研究設計與執行的意見,還要從HTA的角度,看列入健保給付時,為滿足健保需求,此時研究方向還要注意什麼?

在一天半的會議中,我學到幾個知識想與台灣藥學界分享。第一,該藥廠的全球副總裁舉了一個例子。有一次某藥廠的一個新藥通過美國FDA的審查,他們高興極了,舉辦一個非常大的宴會來慶祝,但三年後該藥沒賣一顆出去,因為沒有任何國家的健保組織願意給付該藥。這對藥廠Market Access部門有很大的警惕,重點是民眾要能使用到好藥,這有三關要過:新藥上市審查,各國健保願意給付,各醫院或基層醫師願意使用。因此,HTA流程下決定的考量重點,必須在新藥發展階段及臨床試驗階段都要先考慮進來。

第二,英國常用的二個名詞,guideline及guidance有何差異? 由於實在找不出中文適當的相對應翻譯名詞,我還是用英文稱該二名詞。Guideline在醫學界是指一個疾病的治療指引或一類藥如何選擇使用的指南等,由學術界寫出來,不具約束力。而guidance是由政府單位提出,針對某一藥品或某一個醫療科技該如何使用才是正確使用,或才可以獲得健保給付,所寫的準則或給付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
第三,現在許多國家會參考其他國家的藥費來決定自己國家某新藥的藥費。由於這對跨國藥廠的全球藥費定價有很大影響,因此不希望某國家給付的費用太低,而在其他國家也都價格過低。許多國家已開始運用風險分攤的做法,與藥廠做議價協商,如買一送一,或打折扣方式,或治療成功才給付失敗不給付方式等等,而這些協商內容列入機密不公開出來。意思是我們從外部看到的該國給付藥價都是偏高的假象,實際該國沒有給付到那個價格,據參與的專家對我說,英國與澳洲的折扣可以大到50~80%。台灣的藥價多有參考十國並有中位價的制定,這是該注意的事項。台灣藥價制定是否要學習更先進國家的value-based pricing,應該可進行討論。

還有很多心得,由於篇幅再說一項。台灣全民健保有法條制定說健保不予支付之藥品為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效益者。當健保署真的決定不支付某新藥時,很少運用「非屬醫療所必需」這一條,因為認為台灣藥物食品管理署(TFDA)已通過該新藥可以在台灣上市,健保署再說非醫療必需等於否定TFDA的結論。但不知道「非屬醫療所必需」可能代表廠商的新藥不能滿足民眾的未滿足需求(unmet medical needs),因此不值得給付。目前依據HTA角度,第一個要問的問題就是該藥的價值何在? 而第一個考量就是能否滿足民眾的需求。廠商在提供任何證據之前,都應描述目前該新藥所治療的疾病,其病人有哪些未滿足需求的存在,而該新藥之定位在哪兒,是否能滿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