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旨:
有關「電子菸」產品涉違反菸害防制法及藥事法等相關規範,為維護國民之健康與安全,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違規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01月30日FDA企字第1028001631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旨揭產品不論是否含尼古丁成分,倘非為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稱及標示,違者可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倘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販售藥物,可依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規定處辦。
三、另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者可依同法第30條規定,針對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販賣業者可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四、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旨揭產品應立即下架勿再販售,本局將針對市售產品加強稽查,如查獲違規,將依法處辦。
五、檢附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