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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新合約將公告實施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36期)
   記者:雙木
   日期:9月16日
 
   

 

 

 

現行特約藥局合約是自民國96年以後就未修正過,其間只因民國99年中央健保局改制,稍做代表人等微調小修。近期配合全民健保特約暨管理辦法、醫療辦法、二代健保法及其相關子法規修正頻繁,導致合約書有做修正之必要,健保局曾針對特約藥局部分請相關公學協會提出修正意見,藥師公會也召開社區藥局及法規委員會研議相關條文對特約藥局之適當性。中央健康保險局彙整各單位提出之意見,並與相關公協會再次確認後,將公告周知,並擬於102年10月開始適用。修正之部分條文就個人觀點與藥師同仁分享。
 

一、第二條增加應遵守藥學倫理規範:隨著醫療科技之進步,病人要求之醫療照護品質越高,時代在變,潮流也在變,藥師不能不變。藥師的藥事服務除了藥事專業品質、遵守藥事相關法規外,還要依循藥學倫理規範,才能滿足病人的高道德標準。

二、第五條因應二代健保法規定藥局於調劑後應登錄並上傳:除有特殊狀況(如保險對象未帶健保卡或管理辦法所容許之錯誤率),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9.10條之規定,藥局必須於保險憑證上登錄及上傳,否則經限期改善無效者,將記點懲處。

三、第六條病人未帶健保卡將收取藥事服務費及藥費,並開給收據:原條文雖言明收取藥事費用,唯未清楚表達內容;新合約書確認藥事費用為藥事服務費及藥費,這是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1條之規定。病人應於10日內補登保險憑證,藥局要退回相關費用。

四、第11條針對藥局網路申報後寄出之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原規定該表單未於五日內收到,則不予暫付;但目前郵政服務品質備受質疑,若遭誤投他址、拖延送達、甚或丟包,導致無法如期送達健保分組。這種非可歸責於特約藥局之情事,不應受到不予暫付之限制。

五、第16條在處方箋有效期間藥價更新為不給付之藥物不再核刪:健保局每個月藥價更新,隔月就生效,當某種藥物被更新為不予給付時,特約藥局依原處方箋調劑交付藥物,卻被審查人員以不予給付核刪,這對被動接受處方箋調劑交付藥劑之特約藥局不公平;因特約藥局是依處方箋調劑,而處方箋是醫師於該藥物有給付之期間內開立交付的,健保局之核刪是剝削了該處方箋原有之權益。

六、第19條有關特約藥局違反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暨管理辦法:依全民健保特管法第35.36條所定之違法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應予記點處分。全聯會在意的接處方箋送贈品之事,因屬藥師法第21條之不法行為,原條文其餘各款皆於特管法第36條載明,故全部刪除,新合約不再贅述。

七、第20條新增停約或終止特約時應卸下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為讓病人清楚特約藥局之所在,明定停約或終止特約必須卸下健保標誌。至於未卸下所發生之不法行為概由該藥局自行負責。

八、第27條刪除特約藥局續約時需繼續教育學分之規範:由於藥師法第6條已規定藥師執業皆需有六年有160學分之繼續教育,始得予執業執照更新;回歸母法,合約書刪除相關規定。至於合約期限,因所有醫事服務機構皆為3年,已於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暨管理辦法明定,故不再重覆。
 

對於新的合約書即將適用,籲請全體特約藥局務必遵循,以免違法受罰。尤其藥師親自執業一定要落實,勿抱投機心態,因被查到藥師未親自執業,特約藥局恐有詐欺罪之嫌,且追溯全部申請金額並罰款2~20倍(由檢調機關介入調查者皆罰20倍),特約藥局除了終止特約外,還可能要傾家蕩產;至於未親自執業之藥師,除依法處罰外還要送藥師懲戒委員會,最重可能會廢止藥師證書。最後叮嚀大家:整潔工作服及配戴執業執照是藥師專業形象的基本,懇請藥師同仁共同為藥師專業付出努力,以期民眾用藥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