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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十六條,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4日以署授食字第102110155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該發布令影本(含其附件)一份,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2196904號
 
   

主旨:

轉知「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十六條,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4日以署授食字第102110155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該發布令影本(含其附件)一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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