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重複用塑膠碗盤碟,明年強制標示耐熱溫度

   資料來源:新浪新聞
   記者:
   日期:6月11日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日公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盤、碗及碟等食品容器,未來應依規定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以提供民眾購買時的參考,該項政策自公告後1年後正式實施,也就是103年6月10日後應強制標示。

 

衛生署100年7月21日時正式公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自101年7月21日起應依規範進行標示;為確保民眾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再擴大實施對象,強制規定塑膠類碗、盤及碟亦應符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標示,自公告後1年正式實施。

 

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盤、碗及碟是指以塑膠為主要材質,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並經清洗後可重複使用的盤、碗及碟,如美耐皿樹酯類之盤、碗及碟等;依規定應標示之項目包括: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

 

另外,主要本體的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加標於最小販售單位的主要本體上,耐熱溫度標示單位為℃或度C,以供民眾選擇安全餐具,避免不當使用。

 

目前衛生署公告規範的對象包括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等6 類產品及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故市面上販售之重複性使用塑膠湯匙、筷子等餐具之標示,仍依據經濟部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