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婦人未經許可在網路賣耳溫槍,不服新北市衛生局處罰她3萬元而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劉婦以50元價格賣出1支二手耳溫槍,違規情節輕微,衛生局裁罰有怠惰等瑕疵,因此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判劉婦勝訴。
據查,劉姓婦人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去年3月15日在網站拍賣屬醫療器材的耳溫槍,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後,依藥事法處罰3萬元;劉婦不服,提訴願被駁回,轉向新北地院提行政訴訟。
劉婦主張,她不知道耳溫槍屬醫療器材,且須領有藥商執照才能賣;她的耳溫槍售價僅50元,後來得知自己沒有藥商執照不能販賣,立即向買家買回。她賣二手耳溫槍是為貼補家用,沒錢繳罰款,請法官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衛生局答辯,劉婦沒有藥商執照卻販買屬醫療器材的耳溫槍事證明確,即使事後取消與買家的交易,也不能主張免責;並說劉婦的行為最高可處15萬元,已採最輕處罰3萬元。
法官認為,劉婦以50元賣出一支二手耳溫槍,只是貼補家用,且事後知錯買回耳溫槍。她賣耳溫槍的危害性低且所得利益少,違法情節輕微,顯有行政罰法中規定得為減輕或免予處罰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