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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相關辦法及切結書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記者:
   日期:101年11月06日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二十四條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前項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附件檔案),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