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比丘尼在神明前賣含褪黑激素(melatonin)產品遭檢警調移送法辦,若於網路查詢國內並無相關藥品許可藥證,但卻有民眾分享使用心得,並指稱可於「藥局」購得,還將此產品外觀張貼於其部落格文章中。
衛生署於85年10月15日公告「標示含褪黑激素」之產品應以藥品管理後,迄今國內並無任何合法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褪黑激素產品。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提醒,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藥品者,依違反藥事法第20條及82 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未經核准之藥品者,依違反藥事法第83 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稱或標示,違反規定得依藥事法第 91條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藥師勿以身試法。
參考資料: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含melatonin成分產品之管理原則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6292[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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